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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企业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应该具体向哪个部门申请?

发布时间:2024-08-07 11:05:50 来源:乐鱼彩票 作者:乐鱼官网最新版下载 点击量: 35次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因为种种原因好多企业的公章被收回或者说股东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导致很多股东的真实意见无法表达,尤其是在纠纷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法人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各个股东的意见,所以导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我们近期受理的某承包制的企业,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和实际投资人和名义上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单位,如果说实际投资人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的,如何表达呢?所以这类案子比较多,路永强律师觉得还是有必要把这类的案件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基本案情:浙江陈某与杭州某区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案件。2017年8月陈某向某国投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某个征地补偿协议、具体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城投公司说不属于集团公司制作的建议,向下投公司咨询,9月陈某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下投公司进行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下投公司做出了补正的通知书。

  11月,陈某补充了相关的资料,下投公司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陈某只是股东,并非信息公开的杭州某集团公司的股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所以不予公开。

  股东因为公司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股东就以个人的身份,代表股东,代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补偿的一些依据和标准,最后被申请的城投公司没有予以公开,所以陈某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也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下高院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认定的?

  首先来说一下,为什么是向城投公司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陈某通过下城区主办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申请了信息公开。该信息公开网站,根据陈某的申请交由下投公司来予以答复,下投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拆迁安置等职责,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是因为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进行的此项信息的公开这种委托的,以区行政部门为被告是正确的。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无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确定被告一定要准确。我们曾经接触过承德某案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决策机关都是区行政主体,但是该企业一直是以村委会和开发的公司为被告展开了一系列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侵权诉讼等等,显然都是失败的。因为这是行政案件,后来向我们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他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后来也是顺利地得到解决。

  其实,如果你要找对了诉讼的被告,其实很多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也很容易达到咱们的诉求。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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