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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建设单位和个人本月19日起惠东县将开征这项费用

发布时间:Thursday 9th of May 2024 11:42:09 PM 来源:乐鱼彩票 作者:乐鱼官网最新版下载 点击量: 55次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南都讯记者郭秋成 《惠东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6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月1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根据《惠东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凡在惠东县县城内(含九龙峰旅游区)以及惠东县划入环大亚湾新区范围的白花镇、稔山镇、铁涌镇、平海镇、吉隆镇、黄埠镇、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等城镇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项目(含临时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惠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惠东县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等规定负责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商品房项目,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基建投资额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核定,每三年核定一次。未在参考造价中明确的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估算的建安费确定;若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明确建设项目建安费的,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具有造价资质单位核定的建设项目概算的建安费确定。

  对于同一项目,原已办理报建手续、已缴交相关费用,证件有效期逾期且未建设的,重新办理报建手续时,免征收。因规划调整超出原来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按项目分类标准征收。

  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的情形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申请改变原批准用途且经批准的新用途不符合减免政策的,应按批准时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予以保留使用的,应当按批准时的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减征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费人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惠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 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收取,不得随意减免,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惠东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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