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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0 06:10:23 来源:乐鱼彩票 作者:乐鱼官网最新版下载 点击量: 56次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将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政策解读见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23〕35号),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将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2022〕43号)有关规定,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下称《缴存办法》)开展了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和完善性评估。市公积金中心经评估认为,《缴存办法》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在制度设计总体上科学、合理、有效,其内容符合上位法规政策规定,与上级文件之间衔接充分,所规定的内容完备且不存在内部矛盾冲突,也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做了进一步细化调整,适应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与使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缴存办法》到期后应当延期实施。

  东莞市司法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缴存办法》的延期实施提出相关意见,认为程序上市公积金中心已对《缴存办法》延期的必要性及预期效果影响予以说明,并履行了实施后评估、内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包括通过起草单位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召集企业开展座谈会、书面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等程序,符合规范性文件延期程序要求。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市司法局等部门意见对《缴存办法》的部分条款文字作了修改,是配合机构改革或法律修订后单位名称或引用条文名称的适当调整,包括:第三条修改为“……(含台、港、澳)投资企业……”、第四条修改为“……或符合人社部门……离岗的按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台港澳……”、第八条修改为“……工信、市监……统计、人社、总工会……”、第三十条修改为“……,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加处罚款。”、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需要,现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23〕35号)印发。

  答:《缴存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台港澳及外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定于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也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自愿为原则,无需进行劳动从业身份资格审查,由个人向市公积金中心诚信申报,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可在线上渠道(市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招商银行官方APP)以及线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的服务网点),办理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为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审批上述事项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届满后,单位未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将缴存比例恢复至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至职工应缴存当月,但不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经职工本人同意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一)降低缴存比例补缴;(二)分期补缴;(三)延期补缴。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采取的检查措施包括:(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答:《缴存办法》(东府〔2023〕35号)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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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

  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

  申请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含开户时间距申请时已满6个月,至少汇缴至申请前两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导语】:《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将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政策解读见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23〕35号),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将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2022〕43号)有关规定,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下称《缴存办法》)开展了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和完善性评估。市公积金中心经评估认为,《缴存办法》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在制度设计总体上科学、合理、有效,其内容符合上位法规政策规定,与上级文件之间衔接充分,所规定的内容完备且不存在内部矛盾冲突,也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做了进一步细化调整,适应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与使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缴存办法》到期后应当延期实施。

  东莞市司法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缴存办法》的延期实施提出相关意见,认为程序上市公积金中心已对《缴存办法》延期的必要性及预期效果影响予以说明,并履行了实施后评估、内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包括通过起草单位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召集企业开展座谈会、书面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等程序,符合规范性文件延期程序要求。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市司法局等部门意见对《缴存办法》的部分条款文字作了修改,是配合机构改革或法律修订后单位名称或引用条文名称的适当调整,包括:第三条修改为“……(含台、港、澳)投资企业……”、第四条修改为“……或符合人社部门……离岗的按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台港澳……”、第八条修改为“……工信、市监……统计、人社、总工会……”、第三十条修改为“……,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加处罚款。”、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需要,现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23〕35号)印发。

  答:《缴存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台港澳及外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定于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也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自愿为原则,无需进行劳动从业身份资格审查,由个人向市公积金中心诚信申报,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可在线上渠道(市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招商银行官方APP)以及线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的服务网点),办理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为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审批上述事项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届满后,单位未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将缴存比例恢复至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至职工应缴存当月,但不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经职工本人同意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一)降低缴存比例补缴;(二)分期补缴;(三)延期补缴。

  答:根据《缴存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采取的检查措施包括:(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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