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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其范畴

发布时间:2024-04-06 05:58:29 来源:乐鱼彩票 作者:乐鱼官网最新版下载 点击量: 44次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政府信息公开是与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维护公众利益,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的有效保障。正如美国司法部长克拉克在《情报自由法》说明书序言中所说:“如果一个政府真正是民有、民治、民享的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公众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发展,一些地区和行业开始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立法的尝试和探索,如2002年我国首个立法性质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4年我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3, 2006年我国首个关十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规章一一《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一一出台。2007年1月,我国首部全面、系统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法规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十2008年5月1口正式施行。这部《条例》被不少学者、媒体誉为“阳光法案”,说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有了标志性的进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其中公开范围又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能有效达到保障知情权,真正起到保护公众利益的关键,本文想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情况出发,探究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和实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

  由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推行时间不长,以往实行的政务公开又使部分人员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混为一谈,致使对政信息的公开范围理解狭隘,所以,在入手分析本市工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情况之前,理清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含义、认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原则,笔者认为十分必要。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政务公开,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十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不仅包括政务公开,还要求政府公开其掌握的其他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要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情况进行研究,首先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原则。

  一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根据主权在民理论和知情权理论,由十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十人民、归属十人民、受人民支配,公民对十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力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fn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目的在十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政府权力和不当行使,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同时确保公民及时掌握大量有价值的社会信息,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鉴十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理论基础和意义,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一原则表明,一方面,为了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政府信息应尽可能地对外公开,信息公开范围不仅仅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机构设置、职权职责以及行政管理和执法程序的公开,更包括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使用、保存的涉及经济、科学以及社会各个方面信息。5另一方面,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也不可能是无限制的,任何法律规范都不仅是保护某一种权利,}fn是调整各种社会利益使之平衡,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也不应当例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也不能仅保护公民知情权一种利益,也要平衡保护各种社会利益。6具体说来,就是要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护公民权益,政府信息公开与社会稳定两对关系,从保护上述权益的角度考虑,应该相应设立例外条款,将其豁免十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二、利益权衡原则和适时、适度原则。利益权衡原则指政府信息是公开还是不公开,很重要的判断标准就在十公开有利,还是保密有利。某一政府信息之所以要保密,是因为它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独享能产生最大的利益,如果在此范围内不能获得最大的效益,甚至起到反作用,就应及时解密并子以公开。下适时原则即指政府信息在一定时间内有相对的有效性,信息何时保密何时公开,应当根据时效性确定。适度原则指对保密事项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和保密期限应该得当,不应把一些应公开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当作秘密事项不子公开。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04年5月起正式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的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十实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意见》,该《意见》对本市工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事程序、执法程序;(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四)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部门管理职能;(五)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公开选任干部、招考、录用公务员的有关信息;(六)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子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中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验照结果;(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上海市工商局对工商部门政府信息明确如上公开范围,其依据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该《规定》中关十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有:第二条,除本规定

  [2]朱芒:《开放型政府的法律理念和实践一一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上下),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24卷第124, 125期。

  [5]赖茂生、龙健、张丽丽:《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述评》,载《数字图}弓馆论坛》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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