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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

发布时间:2024-03-18 18:25:56 来源:乐鱼彩票 作者:乐鱼官网最新版下载 点击量: 49次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例: 某县生态环境部门制作了《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该批复就由某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开。

  (二)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即“谁保存谁公开”。

  举例: 县生态环境局从A企业获取了环评报告,并由此做出对外产生效力的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县生态环境局从企业中获取了环评报告,就由保存该信息的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公开。

  (三)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其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文件(含还建地块)的政府信息,而该类信息通常是由规划部门制作并保存,再审被申请人武昌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不属于区政府公开的内容,并建议其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

  实践中在判断是否“最初获取行政机关”时,宜本着从宽解释的原则,更多应从层级与职能角度“推定”某个机关是否最初获取机关,而少采取要求提供收发文登记记录的方式要求举证证明。

  需注意的是,“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容易引起误读,其含义应是指最初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而非最初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信息的机关。

  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在调查后将调查结果逐级汇交,最终形成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对于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应当由最初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获取信息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公开,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不负有公开义务。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作机关是孟州市土地管理部门,不论孟州市政府是否保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信息,公开该信息的义务机关仍是作为制作机关的孟州市土地管理部门,故孟州市政府称不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作主体的理由成立,解恒顺要求孟州市政府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请求不应支持。

  深度分析:这个例子符合“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作机关是孟州市土地管理部门,所以公开该信息的义务机关就是孟州市土地管理部门。

  但是,这里有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就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虽然由孟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制作,但是需孟州市政府(县级市)批准并对外发生效力,实质上孟州市政府是保存该政府信息的,且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是孟州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此情况下,似乎孟州市政府也应当是依申请公开该信息的义务机关?

  在本案例中,最高院是认为孟州市政府不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作主体,并非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义务机关。从小编个人理解角度来说,孟州市政府应该也是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义务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并参照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供地方案的制作机关。

  本案中,陈国模向城厢区政府申请公开的供地方案等文件。该供地方案等文件虽须经城厢区政府审核并上报,即使城厢区政府掌握相关文件,但并不是该文件的制作机关,也不是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获取,而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

  因此,陈国模申请公开的供地方案系城厢区政府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城厢区政府答复陈国模应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申请,并告知了联系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这个例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供地方案”等文件。文件系国土资源部门制作,经县级政府(城厢区政府)批准后,再按层级上报。也即,即使城厢区政府掌握相关文件,但这文件并非城厢区政府制作,城厢区政府也不是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即,城厢区政府并非最初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

  与前述判例明显区分的是,县级政府(城厢区政府)对供地方案无需保存,也无需主动公开,所以这里就相对比较明确,该县级政府不是依申请公开“供地方案”该信息的义务机关。

  由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即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他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是经被申请人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书四方案”等作为报批材料是被申请人(省自然资源厅)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履行审查职责时的依据,也是证明建设用地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也不属于被申请人最初获取,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决定。

  裁判规则解读。自然资源部确定的复议标准是: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等征地报批材料是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履行审查职责的依据,是证明用地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也是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复文件审查对象和重要组成部门,包括自然资源部及省级资源自然主管部门在内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有公开职责。

  征地过程中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

  1.该材料信息最初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并上报至县政府,并由县政府在呈报说明书中提出审查意见,盖章同意上报。

  通过了解,实践中,在省人民政府盖章同意土地征收后,相关材料会由省自然资源厅通过本系统层层递送至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县人民政府并不实际掌握相关材料。

  一种观点认为“一书三方案”等作为报批材料行政机关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履行审查职责时的依据,也是证明建设用地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所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均是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根据法条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各单位的职责和信息的制作、获取情况,区别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1.因为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盖章同意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即这个是省人民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且该行政行为效力是对外的,行为作出所依据的是“一书三方案”,根据“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一书三方案”信息,省人民政府应当提供。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有“一书三方案”信息公开的义务。因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身是“一书三方案”的制作方,在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为作出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实际获取并掌握该“一书三方案”,如果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一书三方案”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有公开的义务。

  3.处于中间环节的“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是否也有公开“一书三方案”的义务?特别是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还有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职责,从表象上看应该掌握该“一书三方案”。

  这里比较难把握,现实中也有不同理解。个人认为,根据“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上述单位并无绝对的公开义务。如果上述单位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不宜简单认定其答复有误。

  关于“一书三方案”类信息公开的问题,根据理论和实务情况初步作个小结。即涉及到的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有依申请公开的义务,除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外,其他人民政府并无依申请公开该信息的义务。

  比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由于这些政府信息一旦公开将会造成重大影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有特定主体才能公开。

  《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了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是全国会制定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38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信息,如果在没有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则该权力只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32条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主体也作出相同的规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自己的职责权限上可以发布与疫情有关的信息。在疫情发生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疫情信息,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疫情数据。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说明: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如果是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他们自己做信息公开。

  派出机构:如工商所、派出所。派出所基于治安管理(如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得到了授权)对个人进行罚款,那么相关信息可由派出所进行公开。

  内设机构:部门是公安的内设机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即部门是授权性行政主体。所以道路交通的信息可以由部门进行公开。

  举例:农业局联合公安、工商、技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农业违法案件,并作出了处罚。该处罚的政府信息由农业局牵头制作,就由农业局负责公开。

  再比如一个文件,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制作,这个文件就由牵头机关国家发改委负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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