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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7-17 15:27:38 来源:乐鱼彩票 作者:乐鱼官网最新版下载 点击量: 33次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政办函〔2008〕131号)和《湖南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要按照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做好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切实为我局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机关后勤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局《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办理。

  第五条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度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实际,修定并发布《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此目录为准。同时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处室必须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名义发布及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目录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予以公开。

  (二)局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和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发文报签单(附电子文本)上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在文件正式印发后1日内将拟公开文件直接上网公开。

  非局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各单位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进行公开。

  属局重大政务事项或工作动态,各处室必须主动每月在局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并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局领导审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必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交局保密办(设局办公室)审核是否公开,局保密办在3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各处室与保密办在2日内会签“公开”意见,上网公开。

  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全文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可直接答复或提供书面资料;属于部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局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规程办理。

  (六)未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公众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我局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部分政府信息。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组织统一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复核申请人填写相关资料。当场可以答复则立即予以提供,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则立即向申请人说明;

  4.各主办处室提出意见和信息(含保密初审意见)并明确公开类别(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并注明理由、不予公开并注明理由);

  (二)申请范围。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明确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办者,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明确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明确不予公开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权利人已经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公开与否的意见外,其他需要征询权利人意见的,应当向申请人提出征求权利人意见的建议、理由和联系方式,并由办公室向权利人发出书面征询意见函,权利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三)时限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场能够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确定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该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同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15个工作日。

  局办公室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程序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承办处室或单位,承办处室或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由承办处室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由承办处室和单位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监察室反映。

  (四)反馈形式。依申请公开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载体形式。局办公室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办公室会同承办处室和单位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要求局出具查阅证明的,由承办处室和单位商办公室提供查阅证明。申请人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承办处室和单位经局分管副局长同意,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提供的,承办处室和单位商相关处室或单位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进行反馈。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书面报告省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九条制作的政府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等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第十条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信息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一律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和人事处等处室负责人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单位,其他各处室负责人为工作办公室成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监督本规则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和人事处构成,办事机构常设在局办公室内,牵头组织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运转。

  机关各处室和单位负责起草拟公开政府信息(附电子文本),审查并提出该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意见,并进行保密初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公开的申请,除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全文公开或者部分公开、依申请公开目录中全文公开的信息之外,依据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审核和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含电子文本)。

  第十四条局机关各处室和单位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长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各处室和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联络、衔接、督办等工作。

  第十五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规划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各处室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新闻媒体报道或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办公室商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将纳入机关各处室和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等事项,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和单位提出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由机关财务在局年度预算中统一考虑,以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工作规则,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擅自发布、公开未经核实或批准的政府信息的,启动问责机制。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办公室会同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提出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报局党组审议后执行。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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