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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1 03:40:31 来源:乐鱼彩票 作者:乐鱼官网最新版下载 点击量: 13次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即2024年12月1日到期)。

  2022年1月11日,市政府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22〕4号,以下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2018年12月,我市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8〕15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较好地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因此,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当前,我市仍处于城市快速发展时期,为了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办法》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起草,2021年3月,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正式启动原《办法》修改工作。期间,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多次组织全市房屋征收部门讨论研究,并邀请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城区房屋征收部门、专家委员会成员分赴广州、深圳、南京、宁波等地考察学习。在学习借鉴外地政策做法的基础上,6月,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修改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7-8月,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市直单位意见;经意见梳理后,9月在市政务公开网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10-11月,组织召开房屋征收政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评审会。经充分征求、吸纳各方意见,通过局法规处审核及局领导研究,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12月形成《办法(送审稿)》。

  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共45条,第1-5条为总则,第6-17条为征收决定,第18-38条为征收补偿,第39-42条为法律责任,第43-45条为附则。与原《办法》相比,主要修改和完善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第二条)。为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办法》新增一条,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计划(第八条)。本次将制定房屋征收计划写入《办法》,旨在强调各区要统筹房屋征收工作,做好与工作的衔接配合。

  (三)评估机构管理(第十二条)。本次《办法》增加一款,规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评估机构的规范管理。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六条)。本次《办法》新增一款,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九条)。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面积(不含增购面积)计算,原《办法》规定实行期房安置的,在房屋安置公告发布后,对按期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被征收人再按照规定标准额外支付不超过2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不超过5个月临时安置费。考虑被征收人回迁安置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过渡时间,《办法》对上述两种情形各增加1个月临时安置费。即征收房屋实行期房安置的,房屋安置公告发布后,应当对按期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被征收人再按照规定标准额外支付不超过3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不超过6个月临时安置费。

  (六)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本次《办法》新增一款,明确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

  本次调整,是第一次将制定房屋征收计划写入《办法》。2018年我市开始试行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几年来房屋征收计划在统筹征收工作、协调大建设项目推进、推动安置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违反《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市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由相应部门予以处置。

  合肥将根据《办法》的使用情况,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完善,及时调整,确保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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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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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即2024年12月1日到期)。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即2024年12月1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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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即2024年12月1日到期)。

  2022年1月11日,市政府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22〕4号,以下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2018年12月,我市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8〕15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较好地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因此,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当前,我市仍处于城市快速发展时期,为了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办法》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起草,2021年3月,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正式启动原《办法》修改工作。期间,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多次组织全市房屋征收部门讨论研究,并邀请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城区房屋征收部门、专家委员会成员分赴广州、深圳、南京、宁波等地考察学习。在学习借鉴外地政策做法的基础上,6月,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修改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7-8月,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市直单位意见;经意见梳理后,9月在市政务公开网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10-11月,组织召开房屋征收政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评审会。经充分征求、吸纳各方意见,通过局法规处审核及局领导研究,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12月形成《办法(送审稿)》。

  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共45条,第1-5条为总则,第6-17条为征收决定,第18-38条为征收补偿,第39-42条为法律责任,第43-45条为附则。与原《办法》相比,主要修改和完善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第二条)。为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办法》新增一条,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计划(第八条)。本次将制定房屋征收计划写入《办法》,旨在强调各区要统筹房屋征收工作,做好与工作的衔接配合。

  (三)评估机构管理(第十二条)。本次《办法》增加一款,规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评估机构的规范管理。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六条)。本次《办法》新增一款,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九条)。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面积(不含增购面积)计算,原《办法》规定实行期房安置的,在房屋安置公告发布后,对按期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被征收人再按照规定标准额外支付不超过2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不超过5个月临时安置费。考虑被征收人回迁安置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过渡时间,《办法》对上述两种情形各增加1个月临时安置费。即征收房屋实行期房安置的,房屋安置公告发布后,应当对按期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被征收人再按照规定标准额外支付不超过3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不超过6个月临时安置费。

  (六)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本次《办法》新增一款,明确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

  本次调整,是第一次将制定房屋征收计划写入《办法》。2018年我市开始试行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几年来房屋征收计划在统筹征收工作、协调大建设项目推进、推动安置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违反《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市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由相应部门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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